八、雷人標語不得作為商標使用
最高法頒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。
新規(guī)明確,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影響的,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“不良影響”,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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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2017年3月起實施的這些新規(guī) 哪些與你有關?